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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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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规则;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一、法律效力中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

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一)、概念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二)、构成要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用条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适用范围,法定条件是什么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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