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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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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不能援引不合法的规章制度辞退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或告知。只有履行了上述四步程序的规章制度,才是合法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强化证据意识,保留可以证明曾经履行过上述四步程序的全部证据,最好是书面证据。

(二)劳动者有不当行为。如何证明劳动者存在不当行为?如监控录像、录音以及劳动者自己写的《检讨书》、《申辩书》、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等都是很好的证据,其他同事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低,因为其他同事受雇于用人单位,仲裁机构或很可能以证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三)劳动者的不当行为已经构成对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不当行为后,还须判断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如果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者虽有不当行为,也不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劳动者。证明是否违反规章制度容易,但有时候证明是否严重则较难。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一定要量化何为严重。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辞退劳动者:

(1)在办公室内谩骂和相互谩骂者,殴打或相互殴打的;

(2)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两次的;。

(四)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辞退劳动者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在上述要件未同时具备的情况下,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劳动者的,则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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