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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