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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没授权他人的担保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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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2、根据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6、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二、企业法人没授权他人的担保有效吗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论是为一般主体提供的担保还是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关联担保,均应当由公司有权决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

在此基础上,九民纪要进一步明确,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或未经董事会决议,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那么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的担保合同效力如何呢?

如果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法定代表人系越权代表的,合同有效;反之,如果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系越权代表的,合同无效。

三、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时公司的担保责任

九民纪要第20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我们可以将该条文归纳为四种情形:

1、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时是善意的,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2、存在纪要第19条规定的,也就是前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3、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时是非善意的,公司应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

4、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公司相关决议是伪造或变造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当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和股东可以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责任,但应注意,股东向人民起诉的前提是公司没有提起诉讼,在公司不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的情形下,符合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依据《公司法》第151条,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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