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结清。借款人贷款结清后,持银行开具的贷款结清通知单到管理部、分中心出具一式三份《关于解除房屋产权抵押的通知》,一份中心留存,另两份交借款人。
2、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及解押手续到中心个贷科、分中心领取《房屋他项权证》以及中心个贷科、分中心与交易中心出具的《解押通知单》。
3、办理解押。借款人持以上手续前往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房产的解押手续。
解押手续不是必须本人办理,如果当事人是以房产抵押,所有人不在而委托他人办理的,则必须有公证处出具的的委托书,被委托人带上委托书,身份证等到场才能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先查看贷款合同中有关提前还贷的要求,注意提前还贷是否须交一定的违约金。
2、向贷款银行电话咨询提前还贷的申请时间及最低还款额度等其他所需要准备的资料。
3、按银行要求亲自到相关部门提出提前还款申请。
4、借款人携相关证件到借款银行,办理提前还款相关手续。
5、提交《提前还款申请表》并在柜台存入提前偿还的款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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